一、遗嘱可以有5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其中,公知证遗嘱是一种方式严格、内容真实、证据力较强的遗嘱形式。作为证据的效力性较强,自书遗嘱次之。与自道书遗嘱相比,口头遗嘱被篡改或者伪造的可能性较大,故证明力较弱。
二、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百,签名,注明年、月、日。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度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三、综上,《继承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由此可见,自书遗嘱和口内头遗嘱的证明效力都不及公证遗嘱,在没有公证遗嘱且自书遗嘱和口头遗嘱的形式、内容都合法但容内容有冲突的情况下,以的问题最后的遗嘱为准,故通常不存在证明效力高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