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979年刑法典刚刚公布时,有人提出盗窃罪的主观特征表现为“据为己有。”1980年10月《中国法制报》创刊号在开展对“邵德龄、葛长财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案例讨论时,争论焦点就是邵、葛两人的行为主观上是否具有“据为己有”的目的。随着刑法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和发展,今天中国刑法理论界已普通认为,以“据为己有”作为盗窃罪的目的范围过窄。“据为己有”只能是一部分盗窃犯对所窃财物抱的主观心理态度,不足以囊括所有盗窃犯的主观目的。进而有的学者提出,使用“占为己有”易使人对“己”产生疑问,显得范围太窄,建议改用“非法占有”来代替。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采用这种用法,提出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提法。此种提法时至今日已经成为通说,1997年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沿袭这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