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拆房人无资质意外受伤应由谁承担责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袁某找到何某,让其参与拆房,拆除过程中,袁某并未对如何进行拆除作任何指示和要求,是由何某等人自行依据其认为的程序进行,袁某与何某等人并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而田某作为定作人与袁某、何某等人形成了承揽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田某与当地人民政府签订了拆迁协议,已获得了拆迁补偿款,但未采用机械或爆破方式将房屋拆除,而是采用较为危险的人工拆除方法,致使承揽人在从事承揽工作时处于危险境地;并且田某将房屋拆除工作交由无资质的人员进行,对承揽人的选任也有过失,因此,田某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拆除房屋时,何某站在楼面上用铁锤敲打楼面的做法,使自身处于危险的工作区内,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