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非法经营邮币卡犯罪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经营邮币卡构成犯罪。根据《刑法》规定了“罪随法定”的原则,而一些邮币卡交易类案件从金融行为上说,是不折不扣的操纵市场犯罪,可《刑法》并没有“操纵市场罪”,仅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暗藏重大缺陷的邮币卡电子交易制度虽然和证券交易类似,但邮币卡毕竟不是能够产生利息的权益产品,更类似保管还将向保管方支付仓储费的商品。而今年1月9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召集相关各方开会,定性邮币卡交易为“印刷品交易”,虽说这是对市场格局和监管现状的最大尊重,是文化部政治智慧的体现,毋庸讳言,这也使问题邮币卡平台难以适用《刑法》第25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罪”。这便导致了问题邮币卡交易在经营行为上没有现行《刑法》条款“配套”。因此,笔者认为,只能通过“分段定罪”模式,对问题邮币卡交易相关方损害投资者利益、进行不公平博弈的行为进行定罪。例如,邮币卡交易市场作为交易制度的生产者,应该先顾交易的公平性,特别是确保“有钱无货”和“有货无钱”者能够平衡博弈,共同用财、货的市场思维为邮币卡定价,市场做不到,那就涉嫌触犯《刑法》130条制售假冒伪劣罪。发售方、护盘方操纵市场的目的,无非是为了侵占客户本金,如果客户在遭遇平台不公交易制度,在高于市场价的情况下接盘高价邮币卡产生损失,并在止损后经历了损失,差额很可能为经营方瓜分。平台方、护盘方、发售方、经销商都有可能参与这一侵占犯罪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270条。至于发展客户参与有重大缺陷之交易制度的经销商和业务员,往往没有告知客户邮币卡交易制度的缺陷,还对收益和个人专业水平进行了不切实际的美化,那么该自然人则涉嫌诈骗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