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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第一胎是双胞胎男孩可以生二胎吗,农村户口的要是罚款应交多少

帮助5人 4.1w浏览 #婚姻家庭 匿名 2020-10-04 湖北襄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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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的规定,当事人已经生育两个子女的,就没有生育指标了;
      
    2、当事人不符合该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需要根据本法第41条的规定,向孩子户口申报地的计生部门缴纳社会抚养费,子女才能享受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
      
    3、具体的征收标准,各地存在差异,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具体咨询子女户口所在地的计生部门负责人,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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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202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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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是湖北省监利县农村户口我们生了一对双胞胎女儿
[律师回复]
一:可以。凡满14岁的独生子女家庭,申报人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妇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申报,乡镇计生办造册并上报卫计局家庭发展科进一步核准确定。我县农村独生子女保健费,从2010年开始,对年满14岁的独生子女家庭,实行一次性发放(管出口),全额标准为1680元/户。申报时间每年4-6月。
二:年满55-59周岁的夫妇,现存一个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交验独生子女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如离婚需离婚证)原件、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填写《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2份。乡镇计生办确认资格并造册上报到县卫计局家庭发展科,经县卫计局相关部门进一步核查确认后,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每人每年给予360元奖励直至59岁结束。每年4-6月申报,次年1-2月发放,由卫计局财务科汇入对象银行账户。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之后出生,享受奖励扶助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半边户”的农业户口一方在享受之列。)
四:奖扶申报程序:
1、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交验独生子女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如离婚需要离婚证)原件、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2、填写《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2份,附申请人婚姻和生育状况证明。
3、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核准造册上报到卫计局家庭发展科。
4、经县卫计局进一步核查后,将确认的对象输入国家奖励扶助“PADIS平台”——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纳入奖励扶助名单
五:享受城乡“特别扶助”对象的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失独)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以上残疾(伤残)。“特扶”对象从2014年开始,有4个标准:即“伤残和死亡”标准、“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标准。伤残标准扶助金——农业户口每人每年1800元、非农户口每人每年3240元。死亡标准扶助金——农业户口每人每年2040元、非农户口每人每年4080元,直至享受对象去世退出。
六: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及发放时间:夫妻双方每人奖励金为3500元,我县分5年发放完毕,每人每年700元;每年8-9月发放。
七:农村独女户、双女户家庭考生,当年中考加分奖励条件
1、当年考生先到学校领取加分申请表,到户籍地村委会、乡镇计生办盖章确认,再报县计卫局进行审核通过;
2、随后报送县招办,同时考生学校进行公示;
3、公示后,县招办将考生名单报市中考办进一步审核,审核后由县招办面向社会再次公示。公示期间,如无异常情况便可按规定给予加分。加分奖励标准:当年考生在中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独女户家庭考生享受加10分的政策性照顾、双女户家庭考生享受加5分的政策性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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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凡满14岁的独生子女家庭,申报人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妇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申报,乡镇计生办造册并上报卫计局家庭发展科进一步核准确定。我县农村独生子女保健费,从2010年开始,对年满14岁的独生子女家庭,实行一次性发放(管出口),全额标准为1680元/户。申报时间每年4-6月。
二:年满55-59周岁的夫妇,现存一个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交验独生子女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如离婚需离婚证)原件、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填写《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2份。乡镇计生办确认资格并造册上报到县卫计局家庭发展科,经县卫计局相关部门进一步核查确认后,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每人每年给予360元奖励直至59岁结束。每年4-6月申报,次年1-2月发放,由卫计局财务科汇入对象银行账户。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之后出生,享受奖励扶助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半边户”的农业户口一方在享受之列。)
四:奖扶申报程序:
1、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交验独生子女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如离婚需要离婚证)原件、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2、填写《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2份,附申请人婚姻和生育状况证明。
3、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核准造册上报到卫计局家庭发展科。
4、经县卫计局进一步核查后,将确认的对象输入国家奖励扶助“PADIS平台”——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纳入奖励扶助名单
五:享受城乡“特别扶助”对象的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失独)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以上残疾(伤残)。“特扶”对象从2014年开始,有4个标准:即“伤残和死亡”标准、“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标准。伤残标准扶助金——农业户口每人每年1800元、非农户口每人每年3240元。死亡标准扶助金——农业户口每人每年2040元、非农户口每人每年4080元,直至享受对象去世退出。
六: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及发放时间:夫妻双方每人奖励金为3500元,我县分5年发放完毕,每人每年700元;每年8-9月发放。
七:农村独女户、双女户家庭考生,当年中考加分奖励条件
1、当年考生先到学校领取加分申请表,到户籍地村委会、乡镇计生办盖章确认,再报县计卫局进行审核通过;
2、随后报送县招办,同时考生学校进行公示;
3、公示后,县招办将考生名单报市中考办进一步审核,审核后由县招办面向社会再次公示。公示期间,如无异常情况便可按规定给予加分。加分奖励标准:当年考生在中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独女户家庭考生享受加10分的政策性照顾、双女户家庭考生享受加5分的政策性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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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凡满14岁的独生子女家庭,申报人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妇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申报,乡镇计生办造册并上报卫计局家庭发展科进一步核准确定。我县农村独生子女保健费,从2010年开始,对年满14岁的独生子女家庭,实行一次性发放(管出口),全额标准为1680元/户。申报时间每年4-6月。
二:年满55-59周岁的夫妇,现存一个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交验独生子女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如离婚需离婚证)原件、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填写《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2份。乡镇计生办确认资格并造册上报到县卫计局家庭发展科,经县卫计局相关部门进一步核查确认后,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每人每年给予360元奖励直至59岁结束。每年4-6月申报,次年1-2月发放,由卫计局财务科汇入对象银行账户。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之后出生,享受奖励扶助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半边户”的农业户口一方在享受之列。)
四:奖扶申报程序:
1、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交验独生子女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如离婚需要离婚证)原件、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2、填写《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2份,附申请人婚姻和生育状况证明。
3、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核准造册上报到卫计局家庭发展科。
4、经县卫计局进一步核查后,将确认的对象输入国家奖励扶助“PADIS平台”——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纳入奖励扶助名单
五:享受城乡“特别扶助”对象的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失独)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以上残疾(伤残)。“特扶”对象从2014年开始,有4个标准:即“伤残和死亡”标准、“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标准。伤残标准扶助金——农业户口每人每年1800元、非农户口每人每年3240元。死亡标准扶助金——农业户口每人每年2040元、非农户口每人每年4080元,直至享受对象去世退出。
六: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及发放时间:夫妻双方每人奖励金为3500元,我县分5年发放完毕,每人每年700元;每年8-9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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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之后出生,享受奖励扶助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半边户”的农业户口一方在享受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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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交验独生子女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如离婚需要离婚证)原件、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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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及发放时间:夫妻双方每人奖励金为3500元,我县分5年发放完毕,每人每年700元;每年8-9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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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示后,县招办将考生名单报市中考办进一步审核,审核后由县招办面向社会再次公示。公示期间,如无异常情况便可按规定给予加分。加分奖励标准:当年考生在中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独女户家庭考生享受加10分的政策性照顾、双女户家庭考生享受加5分的政策性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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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满55-59周岁的夫妇,现存一个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交验独生子女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如离婚需离婚证)原件、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填写《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2份。乡镇计生办确认资格并造册上报到县卫计局家庭发展科,经县卫计局相关部门进一步核查确认后,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每人每年给予360元奖励直至59岁结束。每年4-6月申报,次年1-2月发放,由卫计局财务科汇入对象银行账户。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之后出生,享受奖励扶助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半边户”的农业户口一方在享受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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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交验独生子女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如离婚需要离婚证)原件、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2、填写《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2份,附申请人婚姻和生育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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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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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现无存活子女(失独)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以上残疾(伤残)。“特扶”对象从2014年开始,有4个标准:即“伤残和死亡”标准、“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标准。伤残标准扶助金——农业户口每人每年1800元、非农户口每人每年3240元。死亡标准扶助金——农业户口每人每年2040元、非农户口每人每年4080元,直至享受对象去世退出。
六: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及发放时间:夫妻双方每人奖励金为3500元,我县分5年发放完毕,每人每年700元;每年8-9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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