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行政诉讼案,从立案到判决书需要不到四十五天的时间。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简单的行政诉讼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的一审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