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转让合同的类型包括哪些根据《合同法》第342条的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以下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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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持有权移交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专利权转让,是指专利技术所有权的转让。按合同约定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使用费,转让方将专利权移交给受让方,受让方成为新的专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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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将其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订立的合同。按合同约定转让方格专利申请权移交给受让方,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转让费,并成为新的专利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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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成果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的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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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或其授权人作为转让方许可受让:方在约定范围内实施其专利技术、受让方支付约定的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转移的是部分或全部的专利使用权,专利权仍属于专利权人。根据当事人双方约定实施专利的使用权的范围,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又可分为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排他实施许可合同和普通实施许可合同。所谓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许可受让方在约定范围内实施其专利,并且专利权人不得再在此范围内自行实施或许可第三方实施该专利,受让方支付约定的使用费的合同。约定的范围是指专利实施许可的期限、地区和方式。订立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后,专利权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已把其全部使用权转让给了受让方,因而无权再与第三方就同一专利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也无权自行使用同一专利。排他实施许可是指在约定范围内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许可受让方实施其专利,在此范围内专利权人不得再许可第三方实施该专利,但仍保留自己实施该专利的权利,受让方支付约定的使用费的合同。其中约定的范围也是指专利实施许可的期限、地区和方式。普通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其专利,专利权人可以在同一范围内继续许可第三方实施或自行实施同一专利,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的合同。普通实施许可合同保留了转让方在许可受让方实施专利的约定范围内的自行实施和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可以继续多家转让。此外,对于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可以采取生产许可,使用许可,销售许可等形式。
二、技术转让合同应注意什么
1、要注意专利与技术秘密的有效性。专利的有效性主要体现转让的专利或者许可实施的专利应当在有效期限内;超过有限期限的,不受法律保护。技术秘密的有效性主要体现保密性上,即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是所有人的独家所有。如果是已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就谈不上是技术秘密,当然也就不存在转让问题。
2、技术的有关情况应当约定清楚。技术是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技术的有关情况应当在合同中详细规定,便于履行。技术的有关情况包括:技术项目的名称,技术的主要指标、作用或者用途,关键技术,生产工序流程,注意事项等。这些数据表明了技术的内在的特征,是有效的,同时也是当事人计算使用费或者转让费的依据。
3、转让或者许可的范围。转让技术或者许可他人实施技术,都应当明确范围。合同中可供选择的条款包括:专利转让的,涉及专利权人的变更,因而其范围及于全国;专利许可的,则要明确在什么区域内可以使用该专利,超过的就是违约;技术秘密转让的,让与人要承担保密责任,其使用范围可以及于全国,也可以只是某个地区。
4、转让费用的约定。转让费用包括转让费和使用费。在专利转让情况下,受让人应当支付转让费。转让费根据技术能够产生的实际价值计算,通常规定一个比例,便于操作。在实施许可的情况下,则根据使用的范围和生产能力以及是否是独家等因素考虑转让费或者使用费的数额。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