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实际履行。有两重意思,一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二是指债权人向提起实际履行之诉,由执行机关运用国家的强制力,使债务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
(2)损害赔偿。各国法律都认为,损害赔偿是对违约的一种必不可少的救济办法。但对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损害赔偿的方法及损害赔偿的计算,也各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
(3)解除合同。在中国,违约致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时,才成为解除合同的理由。
(4)禁令。是指由作出禁止,强制执行合同所规定的某项消极义务。即由判令被告不能做某种行为。
(5)违约金。这是违约补救的最常用办法之一。大陆法认为违约金具有两重性,即惩罚性和赔偿性,在数额上,对于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金额原则上不得予以增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