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
1,当事人对土地使用权收回有异议的,必须在公示期间提出;
2,过了这个期限再提出的,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3,具体可以看当地的具体政策,当事的所述的事项,在政策里会有明确的规定。
一,公示期:
1,是指某一对象在被最终确认之前,由相关单位以各种方式向社会公众或相关人员公布相关情况以听取不同意见的时间段。
2,在这期间,若有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以向公示单位提出。
3,公示期过后单位将作出关于该对象的最终决定。
二,公示期的意义:
1,公示期是对公示的时间限定,是近代民主的产物。
2,最大限度地听取了不同意见,满足了人们的要求,维护了大多数人的权益,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3,一定的时间限定又不至于使问题因无限期拖延而迟迟得不到解决,提高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