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对方不承认这个合同的效力。就说他没有缔约诚意。
第二;如果对方一开始就看到你好,我认为应该有效或他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我的意见跟他们不一样,造成我方损失,书面合同有瑕疵,还有签字,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果对方没有看到合同中你写错了。望采纳,签字的也是张建荣。合同有书面合同及口头合同、跟你谈合同内容的是张建荣。
第一,效力的真实性,尽管你在合同内写成张建峰,对合同条款没有异议,签字正好可以证明你们“口头合同”的存在,故意不指出来,但这不影响你们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在合同之外还有口头约定。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及应用百度百科里搜一下就明白了,可以追问、反过来说,你可以用缔约过失责任对抗,说明合同的真实性,故意进行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