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6月17日下达委托告知书,同年12月13日接到不符合长理,以收到时间为准。检察院下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是刑事诉讼法以法定形式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负有告知义务,检察院通过向被害人邮寄送达《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来履行告知义务。《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口头告知的,应当记明笔录,由被告知人签名;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委托辩护人的,应当由犯罪嫌疑人指定的人办理委托事宜,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指定的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