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委托协议终止要具备哪些法定前提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若是委托人死亡,委托事务的处理对其已无意义,同时委托人也无从对委托事务指示,加以关注;而若受托人死亡,则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能力与经验的依赖落空,委托事务也无从继续进行。因此,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的,委托关系应终止。
这里的死亡包括自然人的死亡和法人的死亡。自然人的死亡有真实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法人的死亡即指法人的终止。
2、一方或双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这是指当事人原有行为能力而后来因某种原因(例如患有精神病)而丧失行为能力。
3、若当事人是企业的,则该当事人破产。已破产的企业因其信用丧失,无法保证合同的继续履行,因此委托关系应终止。
但本法并非强行性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约定排除或限制本条(第四百一十一条)的效力。例如,双方可以约定,委托人死亡的,委托关系继续存在,由委托人的继承人或双方约定的其他人继承委托的地位;或者委托人丧失行为能力时,由其法定代理人继承其地位。
甲方(债权人):
乙方(债务人):
丙方(代收方):
因,年月日乙方欠甲方人民币元,乙方于年月日给甲方偿还元,尚欠余款元。甲、乙、丙三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就余款偿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尚欠甲方人民币元,于年月日前付清。
2、乙方偿还欠款时,将欠款交给丙方代收,再由丙方将相应款项交给甲方。
3、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后生效。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有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丙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