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能不能更改父母的监护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己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因此,孩子的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监护人,应当抚养孩子。如果父母不能承担起抚养义务,《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可以再向提起变更监护人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