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简称安全权
(二)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简称知情权
(三)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简称自主选择权
(四)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简称公平交易权
(五)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简称依法求偿权
(六)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简称结社权
(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简称获得有关知识权
(八)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简称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九)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简称监督权当消费者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采取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提讼。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