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未遂则属于犯罪形态中未完成形态的一种。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为犯罪未遂。就罪而言,按照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的是,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与的接触就算犯罪既遂。实践中主要有几种情况不容易区分:
(1)由于男子或女子的生理原因造成不可能完成犯罪结果,如阳萎等;
(2)由于男子或女子的愚昧无知,致使没有发生犯罪结果,如男子不知道的方法;
(3)由于第三人的影响或被害人的反抗,如被别人发现。
(4)对象不能犯,如女子为死尸或所谓的女子实际为男子。上述四种情况都属于罪未遂。而如果行为人在客观上完全可以实施完行为,只是由于自己的良知或被害人的请求而停止,则属于罪中止。如行为人见女子大哭不止,觉得对方很可怜,主动放弃行为的则构成罪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