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屋租赁权是债权而非用益物权,征收补偿条例整部法规未赋予承租人征收补偿关系中的身份地位,即在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中不再考虑承租人的利益。在无法律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如何保障承租人在征收补偿中的有关权益,成为待解决的问题。
如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协商分配。”
从法理上讲,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虽有国家征收行为的介入,但双方仍为普通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当出租房屋被征收后,承租人主张权利的依据是合同法和双方合同约定,相关争议应当首先以双方合同约定为解决依据。没有约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