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精神赔偿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其他原则仍然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确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得高于6年居民年平均生活费的标准将不再适用,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有教大的自由裁量权。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发生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医疗机构除赔偿患者及其亲属的实际损失(包括医疗费、丧葬费、陪护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实际支出费用)外,医疗机构另外最多赔偿死者亲属相当于6年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而《解释》规定,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医疗机构除赔偿实际损失外,还应当赔偿患者亲属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最多按二十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