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第19条: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异议登记失效。所以光协商但是不的话是不行的,房产局没有任何过错,是李某不的责任,否则房产局根本就不会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此时关键就看王某构不构成善意取得,如果构成的话,那么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房子无法再变更回来了,李某负有证明对方不是善意取得的举证责任。李某经过努力最后能够证明自己是合法继承人的话,那么李某可以张某,要求张某将卖房所获得的收入按照双方各占的份额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