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及《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所有债务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是个人债务,其余均为共同债务。这两种情况分别是:
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伐弗崔煌诏号措铜胆扩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并且第三人也知道该约定,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是夫或妻的个人债务;
②夫或妻一方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只要不符合上述对外标准的两种情况,对内无论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对外则一律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