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跨年度的成本费用票据不建议入账;
2、国税函〔2003〕804 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原则,除国家 另有规定外,提取准备金或其他预提方式发生的费用均不得在税前扣除。对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预提的费 用余额,在申报纳税时应作纳税调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跨年度的成本费用票据在汇算清缴时不能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