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几个月期限?
1、罚款的强制执行
税务行政机关“自执”罚款的开始时间应为纳税人逾期缴纳罚款的三个月后。
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三款的规定,税务行政机关“自执”罚款须同时具备逾期不履行、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三个条件。
3、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的期限为六十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起诉,而起诉的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为三个月。
二、税款与滞纳金的强制执行
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滞纳金,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扣款、扣押、查封、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
2、对已缴纳税款,但拒不缴纳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以单独对纳税人应缴未缴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为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税务行政机关对税款和滞纳金可以依法“自执”,“自执”的条件只有一个,即只要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滞纳金;不论纳税人是否提出复议、起诉,均不影响税务机关“自执”权的行使同时,“自执”的开始时间为缴纳或解缴税款、滞纳金的规定期限后第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