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具体包括:第
一,执行催告。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行政机关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
二,陈述申辩。收到催告书后,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应认真听取意见,确保权利充分行使;第
三,执行决定。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第
四,执行禁止。 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也不得对当事人采取停止供 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其履行行政决定;第
五,执行回转。
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执行错误的,应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应给予赔偿;第
六,执行协议。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后,行政机关可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机关则应恢复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