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在获得您同意的情况安排您额外上一天12小时的班,并支付相应的报酬不违反法律规定。
3、《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如果您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您工作满1年,单位不给您休年假,单位违法,您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