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因此,除非用人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您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3、如果您尚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可以主张两倍的工资,因此,您在确定餐厅没有与您订立长期书面劳动协议的情形下,可以以此为由与餐厅协商,立刻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