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据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讼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该条规定可以视为对认定重复一般标准的例外规定,同时也体现了最高人民在重复问题上,仍将原因事实或者客观事实作为判断是否构成重复的标准之一。
依据我国新民诉法解释,规定了当事人就已经提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
(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民事诉讼法中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具体规定,故而对该条款的具体解释,也可以作为“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具体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