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十八条规定,人民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审理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不另行立案。
第十九条规定,人民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能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分别裁判。当事人仅对行政裁判或者民事裁判提出上诉的,未上诉的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一审人民应当将全部案卷一并移送
第二审人民,由行判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发现未上诉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