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派出所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具体可参考以下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提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提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提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第五十条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由人民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