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的规定》第6条规定,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即工资总额应包含加班工资。但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从该条可以看出加班工资不应纳入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内。从上海地区的审判实践而言,在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题》中予以明确,加班工资系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所获得的报酬,其实行的是过劳多得,其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所以,在一般情况下,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时不应将加班工资包含在内。除非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计入加班工资,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则应将该部分的“加班工资”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