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八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的,人民不予受理。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为了保障受伤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国家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对拖欠劳动者急需的工资、医疗费的裁决提讼,只能申请复议,更不能以此为由不执行裁决。一般而言,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不停止执行。用人单位不支付相关费用的,你可以依据仲裁裁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