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等四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但需要注意,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与前述八类严重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十一类违法行为相比,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四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相对较轻,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虽然比原法规定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还是加重了,但这是本法第三个以货值金额的倍数计算的罚款幅度,也是按货值金额倍数计算的最轻的罚款幅度。二是既没有拘留有关责任人的人身罚的规定,又在吊销许可证的资格罚前,增加了“责令停产停业”的过渡性行政处罚手段,视情节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可以加重行政处罚直至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