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管辖权异议的一般理由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管辖权异议的提出需要具备一定条件。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应当看具体案件的受理是否违反了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其次,需审查具体案件类型,是否有约定管辖的情形,
最后再考察案件是否符合原告就被告等法定的一般管辖权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