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退休年纪是指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准许,《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离任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限定的退休年纪。即:全民所有制公司、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
(一)男年满六十岁,女年满五十岁,并且持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五岁、女年满四十五岁,持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笨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满五十岁,女年满四十五岁,持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判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本领的应当允予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