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住建局的主管部门
房屋权利人交存维修资金后,房屋因依法征收(拆迁)等造成灭失的,可以退还维修资金账户余额。具体流程:原房屋权利人持拆迁协议、注销证明、维修资金票据等到审批中心维修资金窗口办理。
建设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解惑:
第二十九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