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所以本案中A与王某实行AA制只对双方有约束力,但是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王某不同意与A共同归还B的借款,就需要证明B知道王某与A二人的约定,否则此债务应该视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