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一个月后,检察院批捕已经四十五条没有消息,是因为案件可能正在侦查过程中或正在审查阶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公安机关侦查羁押期限为二个月(特殊情况除外),所以,四十五天还未超过公安机关侦查羁押期限。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