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一损害后果的发生,一般情况下,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责任,应从侵权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且该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来分析。结合本案,受害人马某虽有大人带领乘车,但同乘车的监护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预见到司机会在车辆行进过程中突然变线并遇到颠簸,致产生强大的离心力而将马某摔出车门外,因此监护人没有过错。而且,最后造成受害人致残的原因是:司机在有人叫停车后不停车,从而将小孩碾伤。可见,发生的损害后果与监护人是否尽监护责任无任何因果关系。因此,最后终审改判,充分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建议]在未成年人遇到侵害时,监护人应否承担责任,应以监护人的失责行为对未成年人所受伤害的后果是否存在有因果关系为前提之一,监护人不要自己主动去承担根本不应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