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区别是:本罪是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提供国家秘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没有要求这一点,如果是为境外提供则构成本罪;如果在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时没有为境外提供的意图,获取后非法提供给境外,因为侵害的法益具有同一性,只定本罪。另外,根据《最高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第五条规定,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标明密级的事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只要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而客观上自己的行为已经为境外提供了,无论其知不知道对方是鸡场惯渡甙盗轨醛憨互否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都应当成立本罪。个人见解,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