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催收公告能做证据吗最高人民法释(2001)12号、法函(2002)3号等司法解释先后规定,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者发布催收公告,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但对其他债权人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履行债务,能否引讼时效中断,没有明确,司法实践对此也有分歧意见。二.催收公告能引起时效中断吗通过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无法保证债权人的主张可以到达债务人,因此,刊登公告的行为不能引讼时效中断。而最高人民相关司法解释专门针对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出,不应适用于一般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