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法,现在规定的利息利率是24,在24以内当事人到人民,人民对这类利息只要不突破24,都要给予法律保护。
2、在实践之中,有些当事人约定的利息是超过24,没有超过36,因为36就是无效,24与36之间的,这一段的债务叫作自然债务。这类债务如果当事人依据合同,向人民要求保护这个区间的利息,人民是不予法律保护的,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也不反对。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不予支持。
3、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扩展资料最高人民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具体亮点如下:
1、没有约定利息,无权主张利息。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不支持利息
2、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受法律保护
3、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部分的利息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4、年利率在2436之间这部分利息,法律不保护。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也不反对。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了这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偿还,同样会驳回
5、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6、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总结:年利率24以内受法律保护。24至36作为一个自然债务区,法律不干涉,多给了不能要回,没给也不能强求。年利率36以上的为无效,多给了可以要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