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缺席判决适用的条件有:当事人无故未参加或未参加完开庭审理。所谓无故,是指本该按时到庭,但经人民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虽然到庭但开庭审理中却不辞而别。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缺席判决需要有当事人缺席的具体次数才适用,只要有无故未到庭的情况,人民都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做出裁决。另外,如果是必须到庭的被告,比如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被告,如果经两次传票传唤,即有无故未到庭的情况,且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人民可以拘传。这是需要区分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