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可以作出不的决定。根据上诉法条,检查机关最多可以两次退回侦查,每次是一个月的时限,如果退回一次,过了两个半月还没有补充侦查完毕,那公安机关严重违反诉讼程序。你们可以向检察院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