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是一种违约行为;使租赁物减少了价值,是一种损失,而不是合法的、正常的损耗。对于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承租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出租人还愿意使该租赁合同继续下去,并且承租人的违约行为对租赁物造成的损失并不大,可以采取措施予以挽回,那么出租人可以先阻止承租人的违约行为,承租人予以及时改正的,又对损失进行了及时补救的,出租人也可以不解除合同。但已经造成的损失,承租人应当赔偿。如果承租人经出租人劝阻仍我行我素、不加改正的,出租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对承租人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出租人可以请求其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