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并没有直接的规范,虽然住房公积金也属于收入的一部分,但是只有在购房或退休时才能提取,在未经提取前,公积金是无法支配的,如果将公积金计入基数范围,可能导致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数额上升,进而导致可供支配的收入下降,甚至影响一方离婚后的生活。公积金属于“总收入”的组成部分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反对意见不无道理,在将公积金计入基数的情况下,在确定子女抚养费比例时应当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
1、公积金的提取条件,以及父母短期内提取公积金的可能性。
2、公积金的数额、公积金在“总收入”中的占比。
3、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在将公积金计入“总收入”的情况下,确定抚养费数额时应与上述因素适当进行平衡,在优先满足子女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实际需要的前提下,不可降低父母的生活水平和生活需要。即使公积金缴存数额涨了,但如果子女的实际需要没有发生显著增加,其抚养费并不必然因此而上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