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无效。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扩展资料案例:叶某与张某为夫妻,均已年迈。二人育有三个子女叶甲、叶乙、叶丙,子女对老人也较为孝顺。,叶某久病卧床,三子女对老人照顾周到,且关系和睦。二老为了防止去世后,子女因财产发生争执,经过商量,决定用遗嘱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但究竟应将财产赠与哪个子女,二老无所适从。因为拿不定主意,两位老人先后立下了三份遗嘱,其中,
第一份为录音遗嘱,老人请了两位老朋友为他们见证,立下了遗嘱;
第二份为公证遗嘱,由两位老人亲赴公证机关办理;
第三份自书遗嘱,两位老人自己书写,也签上了名字和日期;分别将财产继承权归于叶甲、叶乙、叶丙。,两位老人相继去世,三份遗嘱也大白于世。但三子女对于应当由谁继承财产,争执不下。最终诉至,人民判决,公证遗嘱合法有效,财产由叶乙继承。案例中涉及三种遗嘱形式:录音遗嘱、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三份遗嘱都没有效力瑕疵,但是判决的结果公证遗嘱发挥了作用。问题的关键在于不同遗嘱的效力有所区别,而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继承法》第20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可见,
第三份自书遗嘱无法起到撤销公证遗嘱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