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互联网金融平台作为犯罪主体的案件。此类互联网金融犯罪种类发生几率最高涉案金额最大,侵犯的是国家对于金融秩序的管理,主要有非法积储和集资诈骗两小类。 其中,非法吸储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如全额将资金池的资金返还掉,则不构成犯罪,但任何一笔数额较大的资金收不回来,造成资金断裂便构成非法集资罪。而集资诈骗根据现有的刑法及最高法院的解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达到骗取集资款的目的。其“诈骗方法”常常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第
二,以互联网金融平台公司尤其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为犯罪工具的案件。这类涉案数据基本上都比较大。因为以第三方支付为工具的犯罪,别人利用该平台及这个平台的通道,必将转移大量的涉案资金。此大类案件主要包含以下三小类:涉恐的资金,国外的恐暴势力有大量的资金扶持;涉黑资金,贩毒、贩卖强制炸药;大额的贪污受贿类案件。但由于此大类案件缺少真实案例,作为律师也很少接触。 第
三,互联网平台公司为被犯罪侵犯对象的案件,如黑客攻击。黑客攻击内部平台,不仅是互联网金融平台需要防范,作为投资人同样也要防范。因为黑客常以管理员的身份通过并认证用户数据,然后再向平台提取部分或全部投资人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