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去职休养限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置意见》,为了贯彻国发〔1982〕62号《国务院关于老干部去职休养规则的几项限定》(以下简称《几项限定》),对老干部离休的有关具体问题,提议以下处置意见:十四、离休干部住房有困难的,就地安置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优先解决。确实无本领建房的基层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房管部门负责解决。跨省安置离休干部的建房,原工作单位将所需建房费划拨给接受安置地区后,由接受安置地区作为自筹基建优先列入地方计划,并负责筹建、管理。各级离休干部每户的建筑准则,可参照国家建筑主管部门的有关限定确定。对到乡村安置的,可酌情予以肯定数额的建房补贴费,补贴准则由各省、市、自治区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