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根据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
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如果是恶意欠租,出租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
行使收回房屋的权利,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关于损失部分,因承租人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
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损失,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亦可以采取诉讼途径追讨租金。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