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限定的解决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时限期满后超出2年,由于出卖人的原由,导致买受人不能解决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限定:“预售商品房的买下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解决土地使用权变换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买下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解决土地使用权变换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协助商品房买下人解决土地使用权变换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无论是根据商定还是规章限定,您都能够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