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公务员有下列关系之一者,必须实行回避: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爸妈、外祖爸妈、爸妈、娃儿、孙娃儿、外孙娃儿等;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弟兄姊妹、堂弟兄姊妹、表弟兄姊妹,叔伯姑舅姨、侄娃儿、甥娃儿等;
4、近姻亲关系,包括另一半的爸妈、另一半的弟兄姊妹及其另一半、娃儿的另一半及娃儿另一半的爸妈、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另一半。
二、国家公务员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两方直接隶隶属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主管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主管职务(部门正职或副职)的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担任主管职务或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同时各级各部门在选调人员时,也要避免选调同乡同学到一个单位任职。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时,牵涉本人或者牵涉与本实施意见回避范围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担任市区、镇两级党委、政府正职主管职务的公务员不得在原籍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