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公司工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国办发200966号)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流程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限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交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组织提议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组织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限定要求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组织发出认可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要求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组织在接到认可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解决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组织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组织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本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